国家兴亡,匹夫有责。国家机密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,保守国家秘密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根本保障。为此,制定了《保守国家秘密工作方针》,构建了完善的国家秘密保护体系。
《方针》明确了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主体,包括各级政府、军队、企事业单位和公民。其中,各级政府是保守国家秘密的主体,负有统筹协调、监督检查的责任;单位和个人则有保守秘密、不泄露、不传播国家秘密的义务。
《方针》对国家秘密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,包括:涉及国家安全、国防建设、外交活动、经济建设、科技发展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秘密。此外,国家秘密还包括国家机关、军队、政党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持有、制作、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、物品等。
《方针》对国家秘密进行了级别划分,分为绝密、机密和秘密。不同级别的国家秘密,保密要求和措施也不同。绝密是最高级别,泄露可造成特大危害;机密为次高级别,泄露可造成重大危害;秘密为最低级别,泄露可造成一般危害。
《方针》建立了多层级、全方位的保密制度体系。包括:保密审查制度,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、机构进行审查;保密教育制度,加强国家秘密意识教育;保密检查制度,对保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;保密处罚制度,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。
《方针》强调了技术防护在国家秘密保护中的重要性。要求采用先进的保密技术和手段,对国家秘密进行加密、保护和监测。包括:信息加密技术,对国家秘密信息进行加密处理,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解密;网络安全技术,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,防止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;物理安全技术,加强国家秘密场所的安全防护,防止非法闯入和窃取。
《方针》指出,要加强国际合作,共同维护国家秘密安全。与外国政府、国际组织合作,打击窃取、贩卖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;签署双边或多边保密协议,建立国际保密机制。
保守国家秘密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基石。《保守国家秘密工作方针》构建了完善的国家秘密保护体系,明确了责任主体、界定了范围、细分了等级、完善了制度、强化了技术防护、加强了国际合作。各级政府、军队、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共同遵守《方针》,切实履行保密义务,共同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。